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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的实施办法
编辑:佚名 来源: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学院德育工作组 日期:2014-09-21 点击: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为硕士研究生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在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实行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的决定,做好我校推荐免试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推荐对象、人数和时间

第一条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学习成绩优良者,具备被推荐免试为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荐免试生)的资格。

第二条 推荐人数以当年教育部下达的指标为基数,按学校、学科(专业)需要分配到各学院(课部),各学院(课部)应当从实际出发,保证推荐免试生的质量。

第三条 推荐时间以当年教育部下达指标的文件为准。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四条 推荐对象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勤学敬业,富有上进心和团结合作精神;

2学习成绩优良,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已获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3/4,前三年课程成绩在本专业名列前列,所学课程(含公选课)无不及格。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应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英语专业学生应当通过TEM-4TEM-8,主修其它小语种的成绩参照执行),身体健康并达到体育教学基本要求;

3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2连续三年获得校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3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者或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高级程序员及以上称号的。

第六条 各类学科竞赛、综合竞赛获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在本学科(专业)认定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参加科研课题的研究,有较强的科研实践能力并取得一定成果者(经专家认定),可适当放宽成绩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已获得推荐免试生资格:

1因违纪受到处分;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良好;

3不能取得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推荐办法及程序

第八条 学校成立“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学校教务处,教务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各学院成立“推荐免试生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的推荐免试生工作,组长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任)担任。

各学院成立“专家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推荐免试生的考核工作。专家考核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五人,并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副处及以上职务。

第九条 推荐免试研究生按综合成绩确定人选,综合成绩应当以学业成绩为主(权重0.8),专家考核成绩为辅(权重0.2)。

综合成绩包括以下两部分:

1学业成绩:前三年课程(不含公选课)平均学分绩点。

2专家考核成绩:各专业推荐免试生“专家考核小组”根据专业基础和创新能力、科研能力、思想政治素质、身心素质、创新学分及综合表现进行逐项评分后得出。

评定标准和办法由各学院制定。

第十条 推荐免试生工作程序:

1由学校组织的“创新人才”、“学科交*”、“西部计划”等类型推免生选拔工作,由学校“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与程序依据学校当年推荐免试生工作文件执行;

2学院计算出学生前三年学业成绩,按平均学分绩点排序,按统一下达推荐名额的1.5倍确定考核名单,并将该名单提交给“学院推荐免试生工作小组”;

3列入考核范围内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成果与奖励证明原件,交学院“专家考核小组”;

4学院“专家考核小组”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甄别,对所推荐的候选人进行逐个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学院推荐免试生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下达名额的120%确定推荐免试生名单;

5各学院确定的推荐免试生名单应当在学院内张榜公布,征求意见,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定榜,并将该名单交送“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交送《中国地质大学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研究生申报表》。如发现学生作弊者,取消该生推荐免试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如学院违规操作,将追究学院相关负责人责任,“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对学院的推免结果予以纠正;

6“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交送的推荐名单及材料后,上报学校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在全校张榜公布,征求意见,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定榜,由“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确定名单送研究生院。

7获得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学生,其毕业派遣资格自然被取消。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99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