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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编辑:佚名 来源: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学院德育工作组 日期:2014-09-21 点击: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激励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的相关要求。学校在名额分配时向地调班、矿调班适当倾斜。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指标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5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学习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20%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上年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科目;

2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

3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七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申报工作。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学院通知学生申报。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 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资金后,立即发放给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名单在各学院及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若查实获奖学生有违反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回奖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9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