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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编辑:佚名 来源: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学院德育工作组 日期:2014-09-21 点击: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保障和促进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共青团中国地质大学委员会批准成立的,由中国地质大学在读在籍的本科生、研究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以实现成员的共同志愿为目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属于非社会性团体,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社会成员。如确有必要,应经校团委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生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学校团委受党委委托,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学校成立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接受学校团委的领导和指导,协助学校团委指导、服务、监督、考核学生社团。

第六条 为方便学生社团管理,规范学生社团活动,将学生社团分为学术科技、公益服务、语言文学、体育、艺术等大类。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和注册

第七条 发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我校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到过校规校纪处分,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有一个固定的挂*单位(挂*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校正式机构,例如专业教研室、学院分团委、学校职能部门等)和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三)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五)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其全称应为“中国地质大学大学生(研究生)××协会(社、俱乐部等)”字样。学生社团组织活动或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九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全称、学生社团类别;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与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六)社团的终止程序;

(七)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社团登记。

(一)社团按发起人身份在社团管理部门(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

(二)申请登记时,社团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社团的章程草案;

3社团的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4社团的挂*(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5社团管理部门或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三)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收到上述书面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校团委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社团发起人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社团自留、一份存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一份存社团挂*单位)。登记表经盖章批准后,学生社团即正式成立。

(四)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五)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尽快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同时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天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公布成立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成立之外的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社团原则上不刻印公章,如确有必要,应报请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并登记备案。

(六)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社团原则上只批准一个(一些社团设立分会者除外)。

第十一条 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要进行学年注册和学期签到。

(一)学生社团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到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进

行学年注册工作,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学期签到工作,以利于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和签到的社团,将按本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之规定处理。

(二)学生社团进行学年注册时需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上一学年学生社团的活动情况总结及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签署的评估鉴定;

2上一学年学生社团的财务决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3学生社团的变更情况;

4学生社团本学年的主要活动计划;

5学生社团挂*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三)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注册表》一式三份(一份学生社团自留,一份存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一份存学生社团挂*单位)。

(四)学生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申请注册者,该学生社团以自行解散论处。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从本学生社团成员中民主推选并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学生社团会长和副会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有功课不及格者;

(二)受到法律制裁或受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学生社团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有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事项者。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指导

(一)学生社团的挂*单位及指导老师。学生社团在注册成立时必须有明确的挂*单位和指导老师。挂*单位应是学校二级单位;指导老师应是挂*单位的正式教职工。挂*单位及指导老师应熟悉该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学生社团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学生社团的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论证;同时对学生社团的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二)学生社团的顾问

1学生社团可以根据活动需要在校内、外聘请若干业务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学生社团的顾问。学生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学生社团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学生社团的活动进行指导。

2聘请顾问时,学生社团须向登记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一)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公正原则。先将社团活动按其规模分为三类;校际活动;全校性的活动或跨院系以及持续时间较长的系列活动;社团内部举办的活动,或全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单次讲座,报告等;

(二)社团活动申报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事由、申请人签名;

2活动策划:包括活动内容、主题、开始和结束时间、地点、拟邀请出席人员名单、拟请新闻媒体,若不能明确,须说明原因;

3活动预算,须注明经费的解决方式和使用方法;

4填写《学生社团活动记录表》。

(三)社团活动申报要求

1跨校性质的大型活动须在活动正式召开前一个月或更早向社团联合会上报有关书面材料;

2全校性或跨院系的活动须在活动正式开展前一周或更早向社团联合会上报有关书面材料;

3在室外展开的任何性质的活动都需要提前一个月向社团联合合会上报有关书面材料;

4需要向社员收取除会费以外任何性质的费用的活动需提前一个月向社团联合会上报有关书面材料;

5有非校内人员参与的社团活动须提前一周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

6本社团内部举办的活动或社团举办的小型活动须提前4个工作日向社团联合会上报有关书面材料;

7学生社团在采取接受捐赠,资助等社会筹资渠道举办的活动,需提前一周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上报相关书面材料;

8社团活动的批复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团。

(四)对于未经批准而举办的活动,社团联合会将会依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社团,将依据规定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宣传管理。

(一)学生社团的张贴物、刊物及其他宣传物品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社团在开展活动的宣传过程中,要本着高效、适度的原则厉行节约,不可过分追求轰动效应。

(三)学生社团在对赞助单位的宣传中,可允许在宣传品上出现赞助单位名称、性质,但不得宣传赞助单位的产品,更不允许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变相经营。学生社团应自觉维护校园秩序。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财物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自筹为主的原则。各学生社团可通过收缴会费、勤工俭学、社会筹资等渠道自筹经费;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可向学校团委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学生社团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一般每学年不得高于20元,若超过则必须到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登记。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楚,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监督。学校团委将不定期对各学生社团的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提请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学生社团在采取接受捐赠、资助等社会筹资渠道时,必须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报告,经过批准后方可接受,同时要向本社团全体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 学校划拨一定的经费支持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各学生社团在举办活动时可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提出经费申请。学生社团需首先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的详细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告。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经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后,交校团委审核。学生社团在获得资助后,应按照原定活动方案开展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凭发票报账,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财物管理。

(一)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应本着合理、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1社团活动通过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直接拨款、挂*单位拨款、会费以及外联赞助款四个渠道予以解决,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拨款参照日常活动经费审批标准。

2活动承办社团交财务预算表到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大学生社团联

合会进行初步审批。

3活动承办社团于活动结束一周内上交所有发票、账目到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登记核实。

4所有支出实行不超过批准额度实报的原则。

5允许社团、协会、俱乐部争取活动赞助,所有赞助均需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报批。

6外联初期,各承办单位需上交策划书及预算表,以便组委会监督;

7各承办社团应及时向社团联通报外联进展情况,以便组委会信息的传达,并进行相应的配合。

(三)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内部和各社团要逐步实施财务预算的制度,构建合理的预算和结算体系,全面调整预算机制。各社团根据本学年社团实际活动计划,学年始填写社团活动预算登记表,学年结束填写社团活动结算登记表,并接受社团联的监督。以形成各社团合理的消费观念,打造财务诚信社团。

(四)学生社团的其他经济活动应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学生社团及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及成员应当行使其相应的权利并履行其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权利有:

(一)有权监督和质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对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有权要求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维护其社团及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有权参与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及上级部门的各项评优;

(四)有权享受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的经济及其他方面的扶助和支持;

(五)有权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活动组织程序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各校区开展社团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义务有: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坚持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执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各项决议,积极配合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项工作;

(三)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推进校园文化建设;

(四)积极维护学校、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及社团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学生所参加的学生社团数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个学生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学生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学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按学生社团章程规定所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学生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五四”期间对学生社团进行一年一度的“五四”评优,评比年度“标兵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干部”、“优秀学生社团成员”等,并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此外,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还对在“学生社团文化艺术节”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社团和个人进行表彰。具体办法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实施不定期考核,并在每学期末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性评估,评选出“优秀学生社团”、“合格学生社团”和“不合格学生社团”。凡被评为“不合格学生社团”的,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派专人监督进行内部整改,整改时间为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开展活动;连续两次“不合格”者,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条 以下行为属于学生社团违纪行为:

(一)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

(二)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活动者;

(四)开展的活动内容与本学生社团宗旨不符者;

(五)从事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而开展活动者;

(六)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者;

(七)财物管理纷乱或参与非法经济活动者;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三十条 违纪学生社团的处理。

(一)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中国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因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学生社团活动。

(二)对学生社团可责令其暂停活动或责令解散;被责令暂停活动的学生社团经整顿后,需要重新注册。

(三)学生社团违纪时,视情节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报请学校追究其挂*单位和指导老师的连带责任。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注销和解散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过挂*单位、指导老师同意后在一周内向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告知社团成员知晓。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校团委申请注销。

(一)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学生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学校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物进行清查。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查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学生社团负责人签名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三十五条 清查结束后,学生社团提出剩余财产的处理意见,报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同意后,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进行处理。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擅自作主,自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应当解散

(一)连续两届被评为“不合格学生社团”者;

(二)出现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者;

(三)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四)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申请并做好后续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注销和解散,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由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