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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课程考核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编辑:佚名 来源: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学院德育工作组 日期:2014-09-22 点击: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本科生课程考核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课程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课程考核的正常秩序,保障参加课程考核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考核,是指面向本科生的各级各类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和教学结束后,检测学生日常学习效果、学习水平以及用以评定学生课程成绩的考试、考查等检测方式与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可分为考核违纪行为、考核作弊行为、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用纸,包括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直接用于课程考核的相关介质与载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工作人员,是指含主考教师、监考人员、考场巡视员等在内的课程考核管理、组织与实施人员。

第六条 课程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一般考核违纪,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的;

(三)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五)在考场或其附近,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考核违纪,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一)实施一般考核违纪行为,经口头警告和制止后,仍继续实施的;

(二)实施多个一般考核违纪行为的;

(三)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将考核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规定位置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考核用纸上标记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核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核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其他学生,妨害其他学生正常参加课程考核的;

(四)其他扰乱考场及考核工作场所秩序的。

第十条 学生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在课程考核前后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章  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核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一)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存储设备或通讯工具

参加考核的;

(二)在桌面、抽屉、墙面、身体或允许使用的物品等处写有与考核课程相关内容的;

(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故意损毁考试用纸或考核设施、设备、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或在考核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核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核资格或考核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核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核作弊现象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考核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一)抢夺、窃取他人考试用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在考核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三)两次及以上考核作弊的;

(四)由他人代替参加考核或替他人参加考核的;

(五)偷盗试卷的;

(六)故意损毁考核设施、设备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完成平时作业(含论文、报告等)时,实施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责令其改正,该次作业成绩以零分记。

学生再次实施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学生多次实施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未接受处理的,可累计计算未被处理的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次数,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作为课程考核依据的期末论文、课程论文或其他报告中,存在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等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抄袭、剽窃内容或伪造的数据未构成该作品主要立论基础或主要观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

(二)抄袭、剽窃内容或伪造的数据构成该作品主要立论基础或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

期末论文、课程论文或其他报告是否构成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应由两名以上课程所在专业的教师出具书面意见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在作为学历证明或学位授予依据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中,存在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该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不及格记。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是否构成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三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出具书面意见认定。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作品或参编的书籍,存在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公开发表的论文、作品或参编的书籍是否构成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可由作品所涉专业三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出具书面意见认定,也可由学校对第三方意见审核后确定。

第十八条 计算机程序对论文、实验报告等学术作品进行查询所形成的结论,可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行为的辅助证据。

第十九条 学生伪造论文发表证明或相关学业、学术水平等证明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请他人代为撰写毕业论文或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多次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而取得的课程成绩、荣誉称号、奖助学金以及学历学位证书等,学校应撤销或收回。

第五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考核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资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由两名及以上考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人员或考核组织单位发现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应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组织单位或考核工作人员应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反映违纪、作弊情况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材料记录和证据移交教务处。

教务处对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课程考核违规拟处理通知单》(以下简称《拟处理通知单》),并委托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将《拟处理通知单》送达被拟处理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拟处理通知单》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作出的

拟处理结论存在异议的,可提出申辩,并将申辩意见直接记载于《拟处理通知单》的回执联,由送达人带回并移交教务处复审;学生对《拟处理通知单》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作出的拟处理结论无异议的,应签收确认。

第二十八条 校务会认定应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行文作出正式处分决定;校务会认定不应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可直接作出适当的处分决定,也可责成教务处重新处理。

教务处对学生的申辩意见进行复审后,应及时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一)学生申辩意见成立,不应给予处分的,教务处应制作书面通知,撤销《拟处理通知单》;

(二)学生未申辩或申辩理由不成立,应当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教务处应行文,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三)学生未申辩或申辩理由不成立,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教务处应将书面处理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校务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正式的处理决定自送达被处理学生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被处理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国地质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在收到正式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课程考核中发生考核违规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