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申领流程
近日,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同意,中央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为贯彻落实上述两个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流程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申领程序和监督管理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需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审核学生是否能够正常毕业,条件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并加盖学院公章。
2、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3、学生持院系审批通过并盖章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申请对网上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通过后将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通知毕业生领取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样式并印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带防伪标志)。
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若遗失或损毁,应向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申请及时补发、换发。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流程.doc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制式.doc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