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在内地普通高校上学的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国家教育部、国家民委特设立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根据《资助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暂行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发放条件
1、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父母一方为公务员或父母为双职工的不享受);
2、学习刻苦,积极上进,在校期间无违纪情况;
3、上学年不及格科目不超过四门次;
4、留级生在留级当年不具享受资格,有关单位委培或定向学生不在此经费资助范围;
二、评审办法
各学院逐一了解本院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结合去年的评定情况,严格按照《资助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暂行办法》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以及学习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分等级资助,资助经费不能人人有份,不得以任何形式平均发放,集中资金优先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院按一等20%,二等40%,三等40%的比例进行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新峰公寓学工处208程老师处(联系方式:67883305)进行全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评审,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补助,并将结果报送新疆内地工作办公室。
三、时间安排
各学院于4月27日前将评定结果(附件二:2014-2015学度新疆少数民族困难评定表)和书面公示说明提交至程老师处。
大学生奖助中心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