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课程考核工作的优劣关系到教风学风建设是否取得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学校课程考核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条款,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教育教学环节包含:实习、实验、课程设计(课程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实践性教学环节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学院”指学院、课部等承担全日制本科生培养工作的二级单位;“开课教学单位”指系、所、中心等承担本科生教学工作的三级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的管理。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组织方式
第五条 课程考核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撰写论文(报告)、实践操作、综合设计、提交作品等方式,或以上几种方式的组合。课程考核方式由开课教学单位确定,任课教师应在首次授课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条 笔试、口试应在考场进行,笔试时间不应少于2节课(100分钟),口试时间不应少于15分钟/人。
第七条 学校提倡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考核方式改革应以强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的提高为取向。凡课程考核方式改革,首先由任课教师提出方案,经开课教学单位同意,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课程考核的组织方式分统考和非统考两种。统考课程由教务处认定。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课程考核在分管校领导指导下,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和组织。
第十条 学院成立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课程考核工作各个环节加强组织与检查,处理与课程考核有关的问题或事件。
第十一条 学院要面向教师和学生做好课程考核前的动员工作,要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教风学风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申学术规范和考核纪律,教育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课程考核,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优良品德。
第十二条 统考课程考核的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统考课程考核的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协助开课学院安排。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的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向全校师生公布,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间或地点的,任课教师应首先征得授课教学班全体学生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更改后的考核时间或地点不得与学生其他学习活动冲突,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
第十四条 每一考场应安排一名主考教师,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其中统考课程的主考教师由开课教学单位统一安排。在考核过程中,主考教师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确需暂时离开的,应在开考半小时后向监考人员说明,并于考核结束前半小时返回考场,协助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办理试卷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原则上由考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教务处负责协调与监督。学院应认真做好监考人员的选派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选聘一定数量的高年级优秀本科生参与全校课程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监考人员守则》。
第十八条 考生应熟知并严格遵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课程考核纪律与学术规范》。
第四章 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九条 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试题内容要求覆盖面广、题型优化、题量适当、结构科学、难度适中,具有较高信度和良好区分度,期望值控制适中。试卷形式要求文字、插图工整、清楚、准确。
第二十条 统考课程的命题严格遵循教考分离原则,由开课教学单位负责,实行统一命题。
第二十一条 多个课堂且有多位教师讲授的同一课程(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开课教学单位应成立命题小组,实行统一命题。
第二十二条 笔试考核,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统一格式编制A、B两套试卷。A、B卷在考查内容的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等方面应相当,试题重复率不应超过10%。杜绝不同年份、不同学期的试卷雷同情况发生,与以往试题重复率不应超过30%。
第二十三条 口试考签(口试试题)总数不应少于考生人数的1.5倍,每份考签的题量和难易程度应均衡。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试题应编制参考答案(答题要点)和评分标准,并由开课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命题、审题制度,即每套试卷必须按照“命题→审题→审定”的程序进行命题,命题和审题必须是不同人员,审定由开课教学单位负责。试卷一经使用,若发现存有严重问题,命题人、审题人和审定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A卷或B卷的使用由开课教学单位负责人确定。试卷印制手续由命题人在所在学院教务部门办理,并到学校指定地点印制。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加强试卷在命题、印制、交接等环节的保密工作,严禁试题泄密现象发生。试卷的送印、领取、送达考场以及考核结束后的取回须由专人负责。送取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送取试卷,应委托学院或所在教学单位办理,不得擅自请他人代办。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不得向学生划定考核重点或考核范围;命题人和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如发现试题泄露,学校严格追究泄题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考核完毕后,所有试卷与学生答卷应按教学班装订成册,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保存,保存时间至少为三年。对已保存三年以上的试卷,在学生毕业一年后才能销毁。试卷销毁工作须由专人负责。
第五章 考生资格审查与缓考
第三十条 学生不得参加未选定课程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 对选定的某门课程,学生旷课课时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不按时交作业累计达该课程作业量的二分之一,或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取消其该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此规定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在所授课程考核前一周对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对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并把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生病、家庭重大变故、与辅修或双学位考核冲突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时,应于考前在所在学院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其该门课程按缺考处理,本次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六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四条 试卷评阅按照“评卷→复评”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同一门课程应采用同一种计分方式。
第三十六条 统一命题的课程考核,试卷应在考核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密封,阅卷前必须统一评分标准,实行流水作业阅卷。
第三十七条 阅卷教师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地评阅每一份试卷。
第三十八条 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应对教师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检查,了解教师命题、阅卷及学生作答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学生课程考核的总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由期中考核、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实验成绩以及出勤记载等评定。平时成绩的评定方法、标准及其所占学生课程考核综合成绩的具体比例,应依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大力培养创新人才的意见》(地大发〔2007〕12号)的精神及课程性质,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开课教学单位确定。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五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及成绩网上录入工作。纸质成绩单经主讲教师本人签字后交其所在学院归档。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对成绩评定负责,在课程考核的总成绩中,优秀(90分以上)率一般不超过30%,优秀率超过30%的,应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登录。
第四十二条 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之日起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开课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查卷工作。查卷范围限于试题漏判、统分差错、登分差错等,主观题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于查卷范围。
第四十三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有误需要更正,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开课教学单位查卷且情况属实,由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同意后,任课教师携带学生答卷、课程考核评分相关依据材料及成绩更正申请单,报教务处审批。成绩更正范围限于试题漏判、统分差错、成绩漏登、登分差错四种情况。
第四十四条 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考核成绩记载应注明缓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违纪、作弊、违反学术规范,依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课程考核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教师在课程考核中违反本办法,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