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在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下,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给学生以较大的学习自主权,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的学分制是在弹性学制的基础上不断修订完善形成的教学管理制度,以学分和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业数量和质量的主要标准。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学生申请提前或滞后毕业;允许部分学生转学、转专业;增加教学计划中选修课的比重,给学生更多的学习选择权。这种学分制属于学年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学制及建制
第四条 我校执行本科四年学制。在规定的学制内,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可以申请毕业。对于学习有困难或者特殊原因需要(因故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除外),以及辅修其它专业课程或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年。滞后毕业在校学习的学生,按学年缴纳学费。
第五条 学校采用班级建制,配备学务指导教师与思想政治辅导员,加强学生学业的指导和思想政治教育。
第三章 学分计算
第六条 学分的计算以完成课程学习所需的教学时数为标准,1学分相当于16学时。学分精确到0.5分。
第七条 对以下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分计算作如下规定:
(一)《体育》课每一学期按1.5学分计算;
(二)包含于一门课程总学时之内的实验、实习、上机、课堂讨论、习题课等不单独计算学分,按该门课程总学时折算学分;
(三)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按1.5学分计算;
(四)不足16学时的课程不计学分,一般不统一开设,只作为讲座进行。
第八条 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军事训练、文化素质教育、操行评定、劳动教育、毕业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学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并完成相应内容,学生完成情况记入学生档案。不按要求参加者,不能毕业。
第九条 为鼓励有创新精神的学生脱颖而出,培养创造性人才,学校设立“创新学分”,凡经学校认可的“创新学分”均可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依此可以获得奖励学分绩点。
第四章 课程设置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专业确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制定符合教学规律、体现本专业办学水平和特色,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要求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在加强基础的同时,注重本学科的发展和学科之间的交*、渗透,合理设置教学环节。
第十一条 各专业的教学分为理论教学、实践环节和自主学习三部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第十二条 本科专业课程设置
(一)理论教学理论教学的课程设置分为四大模块: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
1、通识教育课:指学校规定各专业均需掌握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外语、计算机、体育和通识教育选修课(以下简称通选课)等课程。其中通选课学分为12~14个。
2、学科基础课:指各专业所依托的学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
3、专业主干课:指构成本专业主要知识与技能的课程。
4、专业选修课:指介绍本专业学科前沿和专业知识拓宽的课程,一般不超过25个。
(二)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指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军事训练、劳动、社会调查、课程设计(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三)自主学习
自主学习含社会调查、大学英语(限非英语专业)等。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一节 课程正常修读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修读本专业设置的所有课程,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修读必须遵循先修读基础知识课程,再修读后续知识课程的原则。允许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内根据自己的能力多修或少修课程,但一般情况下每学期修读理论课不低于18个学分(符合第三十条的学生除外)。
第十五条 符合一定条件的学生,可提出课程的免修、免听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生效。
(一)免修:学生对在本校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如果已修读课程与所要修读课程的名称、课程属性一致,且学时数不低于所要修读课程的学时数,可以免修,成绩按已修读合格课程的成绩记载。
(二)免听:对已自学的课程(实验类课及实践教学除外),可以申请免听,学生须在开课后2周内向主讲教师提出免听申请,并提交学习笔记和作业等证明材料,由该门课程主讲教师批准同意,但学生必须随班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节 课程重考与重新学习
第十六条 凡课程(各类实践教学环节除外)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学校不专门组织学生参加课程补考,需要补考的学生应自行查询学校开课信息,了解不及格课程的开课情况,及时选课。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的学生,应随下一年级完整地修读该环节,其中涉及到的各种耗材、差旅费、住宿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于大学英语不及格的学生,如果高级别的大学英语考核通过,经学生本人申请,低级别的不及格英语成绩可按60分记载。
第三节 课程选修
第十九条 选修课程分为三大类:1、面向全校开设的通选课;2、各专业教学计划内的专业选修课(以下简称专业选修课);3、本专业教学计划外的课程。
第二十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末向全校公布下一学期通选课开设计划,学生根据自身情况选课。选课人数不足30人,则不开课。
(一)选课后不参加课程学习,平时成绩记为“0”分;不参加课程考核,成绩记为“缺考”。
(二)课程中凡涉及的上机费、实践教学费以及其它费用,由选修学生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在每学期下达教学任务书之前组织下一学期专业选修课的选课,选课人数不足15人,则不开课。课程选定后,学生必须按要求上课,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成绩记为“缺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25个学分的专业选修课和14个学分的通选课的修读权利。累计选课学分分别达到25个和14个后,若还需选课,则须缴纳所选课程的学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本人需求,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之外其它专业的课程,并缴纳所选课程的学习费用。
第四节 专业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的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根据《校内辅修专业、攻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的指导手册》和《“七校联合办学”的协议》规定,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攻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
(一)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取得了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所规定全部课程的学分,且其它方面合格,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证书。
(二)学生终止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的学习,或毕业时未能取得相应证书,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其成绩可作为通选课成绩记载。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一节 课程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生病、家庭重大变故、与辅修或双学位考核冲突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时,应于考前在所在学院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其该门课程按缺考处理,本次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学校不单独为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组织课程考核,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应自行查询学校开课信息,及时选课。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参加未选定课程的考核。对选定的某门课程,学生旷课课时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不按时交作业累计达该课程作业量的二分之一,或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取消其该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课程考核的总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由期中考核、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实验成绩以及出勤记载等评定。平时成绩的评定方法、标准及其所占学生课程考核综合成绩的具体比例,应依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大力培养创新人才的意见》(地大发〔2007〕12号)的精神及课程性质,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开课教学单位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之日起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开课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查卷工作。查卷范围限于试题漏判、统分差错、登分差错等,主观题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于查卷范围。
第二节 课程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或采用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五级记分,同时采用学分绩点综合考查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绩点的确定
1、百分记分制
2、五级记分制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门课程的绩点与学分数的乘积。如:某课程考核成绩为75分,学分为3.0,则该课程学分绩点为2.5×3.0=7.5。
平均学分绩点为所获得的总学分绩点除以所修读各门课程的总学分(创新学分不计入)。
即: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奖励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学生毕业时计算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依据。
第三节 学生学业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每学期开学初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一次清理,对不及格课程较多的学生分别给予预警、警告、限制选修新课、限制进入毕业程序和退学处理: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10个,由所在学院向学生下发《学业预警通知单》;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20个,由所在学院向学生下发《学业警告通知单》,同时学校限制该同学下学期选修新课,该生只能再次选修已修过的不及格课程;
(三)学生在大三学习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20个,该生将不能进入毕业程序,不能进入毕业实习阶段,学校不将其列入应届毕业生名单,不发给其就业协议书。该生只能再次选修已修过的不及格课程;
(四)学生在第七学期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20个,该生将
不能进入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阶段,只能再次选修已修过的不及格课程;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30个,学校通过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下达《拟退学处理通知单》,向学生告知学校拟处理决定。若学生对学校拟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下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学校处理意见。学院在下达通知之日起2周内向教务处提供学生处理的相关材料,由学校作出对学生的退学决定,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下达。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籍注册与考勤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三十二条 考勤。
(一)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准假或超过假期的,视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学生请假,一周内由年级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院备案并及时通知任课教师。
(三)请假期满应当及时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
(四)学生考勤由学院负责。
第二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占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参加校际之间合作办学学习的,按照学校交流协议执行;
(四)学期内申请出国留学达六周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可酌情考虑,但不低于一个学期;
(五)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且学校认为需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查签字,报学生工作处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在学校住宿,不能随班听课、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权利与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离校治疗。休学期间,其医疗费用按
《中国地质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休学学生保留其学籍,其户口不迁出学校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免交学费。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持有关证明,于开学两周内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报学生工作处核准同意、教务处备案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应当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复学通知书同时发给学生本人、学生所在学院和财务处等部门;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若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被国家有关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处罚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必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校内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
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校内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每年4月份受理一次,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办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的学生;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者;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5、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者。
(二)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各专业实际情况向教务处提出各专业可接收学生名额、基本要求和考核方式;
(三)教务处汇总审核各学院情况后,向全校公布各专业可接纳学生的名额;
(四)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重新选择专业申请表》,并附成绩单,将材料上交所在学院。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盖章后,由学院统一交送教务处;
(五)教务处汇总《重新选择专业申请表》,按学生申请专业分发到各学院。接收学生申请的学院负责组织对学生的审查与考核。考核结束后根据学校公布的名额,向教务处交送拟录取学生名单。
(六)教务处汇总各学院拟录取名单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录取名单,办理学生学籍异动,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相关学院。未能录取的学生仍在原专业学习;
(七)获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一律在当年秋季开学后,到新专业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入学1.5-2年后,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在学科大类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湖北省内申请转学,须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
(二)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拟转出学校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函商;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转入学校意见同意后函复,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转学需要的材料:转学申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名册、转出校同意函、拟转入校同意函、近期体检表、在校期间成绩表、在校期间操行鉴定,跨省转学,需有拟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复、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请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 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5、无正式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前,已修读合格的课程,若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要求,其成绩按已修读合格课程的成绩记载;凡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按通选课予以记载。
第四节 退学
第四十六条 退学是学校学籍管理的一种处理方式,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若学生本人对处理有异议,可以依据《中国地质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诉书,逾期不提出申诉视为同意退学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6年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30个者;
(三)一学年内缺课时数超过学年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四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四十八条 退学后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在收到退学决定书后,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将退学处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或其抚养人;
(二)经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第四十七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的退学处理,由学院教务科根据学生学习状态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办理;第4款、第5款、第6款、第7款、第8款规定的退学处理,由学院学工组根据学生学习状态提出处理意见,报学工处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同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程学分,德、智、体等方面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地质大学学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 申请毕业的学生必须在每年秋季学期期末向学校申请毕业资格审查。
第五十一条 因学习困难或因辅修专业和攻读双学位等原因而不能按期毕业者,可以申请滞后毕业。
(一)要求滞后毕业的学生必须在每年秋季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定向培养的学生如申请滞后毕业,必须经定向培养单位同意。
(二)获准滞后毕业的学生,应到相关学院、学生工作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办理滞后毕业手续。
第五十二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又未提出滞后毕业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