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通过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仅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公正地考核评价学生,而且可以有效地促使学生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对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有机地结合,使学生在素质发展上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日常数据为基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采用个人自评、民主测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的内容为基本素质+发展素质。基本素质总分为100分,由思想道德素质、课程学习成绩、身心健康素质组成,所占分值权重分别为20-25%、60-70%、10-15%;发展素质得分为附加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工处、教务处、团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学院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分团委书记、年级学生辅导员(或辅导员)、教务科负责人、学院学生会主席、分团委副书记等7至9人组成,具体负责指导和实施本学院的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并接受、处理学生测评申诉工作。
第七条 各学生班级应在本学院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以下简称为“班级测评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担任,成员由班长、团支书和经民主推选出的4至6名办事公正的同学组成。
第三章 测评细则
第八条 思想道德素质
(一)思想政治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党团知识;
2、自觉加强道德修养,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种理论学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活动。
(二)精神文明
1、礼貌待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公益,乐于助人;
2、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
3、诚实守信,谦虚谨慎,遵守社会公德;
4、讲究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三)学习态度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2、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按时完成
学习任务,不弄虚作假;
3、求真务实,学风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努力拓展知识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四)遵纪守法
1、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维护学校的学习生活秩序,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
2、强化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
3、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4、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不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使用违章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同意不在校外住宿。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思想道德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1、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者;
3、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4、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得分低于思想道德素质分60%者。对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遵纪守法”一项记0分。
第九条 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测评包括当年所修的全部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学习成绩,其计算公式如下:
学习成绩=∑(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其中,课程学习成绩按学年计算,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采用五级分制的按以下要求进行换算:优记95分,良记85分,中记75分,及格记65分,不及格记55分,缺考记0分。
第十条 身心健康素质
1、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身心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
2、坚持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体育达标测试,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3、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积极参加早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
4、积极主动关注心理健康知识,学习心理调适技巧,预防心理疾病;
5、有健全的人格,高尚的情操,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自我和客观世界有正确的认知。
第十一条 发展素质(为附加分,由学院自定加分标准)
(一)出版著作、发表学术论文。
(二)科研成果与科技竞赛。
(三)学科与文体竞赛。
(四)社会活动与社会工作。
(五)学院认定的其它加分条件。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为基本素质得分与发展素质得分之和。基本素质得分为思想道德素质得分、课程学习成绩得分、身心健康素质得分三项乘以所占比重所得分数总和;基本素质得分低于60分者为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不得给予附加分。
第四章 测评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学生班级为单位。测评工作由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班主任具体执行。
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由辅导员主持,班干部具体负责计算。计算结果由教学秘书核实并签字后报所在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五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和身心健康素质测评同时进行。先由学生本人作个人学年小结,提交班委会,然后在班主任或辅导员的主持下,召开班级民主测评会进行评议。测评成绩由班委会具体负责计算并在班级公示。测评结果由班主任和班长签字后上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发展素质的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交由辅导员和班委会进行初步认定后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最终确定加分值。
第十七条 以上各项测评结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学院范围内张榜公布。若有异议,应在三天内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若异议成立,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并完成。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各学院可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框架内,调整有关测评指标,制定出本单位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在本单位实施。
第十九条 本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当学年的奖励评比的主要依据。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优。
第二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其它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