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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编辑:佚名 来源: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学院德育工作组 日期:2014-09-21 点击: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普测自评、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班级、学院、学校三级认定体系:

(一)班级: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以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10人以上。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二)学院: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院学生辅导员、分团委、学生会干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学校:在学校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困难等级依据当年我校公布的学生测评的经济状况测评指标确定。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工处全面布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工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积极配合,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按学院装订成册后提供给各学院于认定工作时使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需要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同学可上网下载《调查表》,如实填写后,持该表或者邮寄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每学年开学初,学工处布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本班学生依据学生经济测评指标进行测评,并负责收集《调查表》和《申请表》。学生本人需签订诚信承诺书。若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及时向学院辅导员提交家庭重大变故信息表,由辅导员或班长及时更新信息。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核实学生自评情况,不属实者需指出由本人修改。对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受助资格,严重者将给予违纪处分。同时,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还需对学生在自评中填写的家庭其它重大支出根据评议规则进行评议。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学院将本院学生经济状况测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合理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工处提请复议。学工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工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并根据全校学生经济状况测评结果确定经济状况对应的困难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备案,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四章
  诚信教育

第七条 学工处组织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家庭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做假,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生应及时向学院认定小组报告,由学院认定小组报请学工处做出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大学生奖励与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