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服务效率,确保我校勤工助学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提高实践动手能力的有效途径。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一定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遵循“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工作宗旨,坚持“信息公开、扶困优先、学有余力、自愿申请、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组织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在大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以下简称奖助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修订、制定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二)勤工助学日常管理与服务协调工作;
(三)发布岗位信息,组织勤工助学招募、选聘工作;
(四)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服务指导工作;
(五)检查用人单位工作环境和用人情况;
(六)做好勤工助学酬金审核与酬金发放工作;
(七)维护学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八)拓展校外勤工助学市场,收集、发布校外勤工助学信息。
第六条 各学院(部)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要求
第七条 岗位类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工作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岗位设置
(一)劳务型:主要包括校园环境的清洁、校园绿化等公益劳动岗位;
(二)管理型:主要包括职能部门办公室助理、楼层管理员、治安巡视员及其他管理岗位;
(三)技能型:主要包括设备维护、网络维护、数据管理、信息采集、文字编辑、广告设计、校园记者等需要一定技能的岗位;
(四)兼职辅导员:主要从事学生生活园区学生事务管理与服务等;
(五)校外兼职:主要指校外家教、课程培训、市场调研、商品促销等工作。
第九条 设岗要求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1、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自尊精神;
2、适合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力所能及;
3、工作环境安全、无毒、无害;
4、不能替代教职工本职工作。
(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1、适合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力所能及;
2、工作环境安全、无毒、无害;
3、交通安全、便利;
4、不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条 设岗申请
(一)校内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奖助中心提出设岗申请,填写
《中国地质大学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报资助中心批准;
(二)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勤工助学学生,须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由奖助中心组织招募。
第四章 学生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二)刻苦学习,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勤工助学工作;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五)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一)按照要求,学生登录“中国地质大学数字化信息平台”系统,填写勤工助学申请;
(二)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岗位要求等情况,对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资格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并报至奖助中心;
(三)资助中心进行审核,确定入选勤工助学学生名单。
第五章 活动管理及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勤工助学工作时间不得与学生学习时间冲突。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资助中心组织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奖助中心负责监督用人单位和学生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期间,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及日常考勤等工作,并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表现及时向奖助中心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后果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双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基本信息、考核和奖惩情况由奖助中心统一建档管理。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以用人单位考核为主,奖助中心考核为辅的双重考核制度。考核如实反映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计算酬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分别授予“勤工助学优秀组织单位”、“勤工助学之星”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奖助中心对违反纪律和管理规定者,将给予以下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批评教育:
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者;
2、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
3、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辞退处理:
1、无故离岗三次以上或多次教育不改者;
2、违反部门安全管理规定者;
3、利用勤工助学活动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活动者;
4、影响专业学习或不履行协议者。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者,奖助中心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武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四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一)管理型最高酬金为220元/月;
(二)劳务型最高酬金为260元/月;
(三)技能型最高酬金为300元/月;
(四)寒假、暑假酬金参照月酬金标准执行;
(五)兼职辅导员酬金(本科生)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校外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经用人单位考核,奖助中心审定后发放到学生的个人银行帐户。
第八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
(二)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提出协议外的工作要求;
(三)有权拒绝参加影响健康和学习的活动;
(四)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二)遵守纪律及安全管理规定;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奖助中心同意,不得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地大校办字[2005]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