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修订)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三个文件精神,为顺利开展我校助学贷款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无需担保或抵押的助学贷款。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要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今后应坚持大力推进的主要助学贷款形式。截止目前,由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市、区有: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青岛市、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吉林省、西藏藏族自治区。另外,河北省、福建省由农村信用社承办,北京市由北京银行经办,其他省份是否开通,暑假时学生可以到当地教育局咨询。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办理以生源地的教育部门为主,学校按照生活地贷款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详见学生工作处奖励资助栏目的生源地贷款专题知识)
二、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由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完成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一种政策性商业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贷款对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本科生、研究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分类及金额
我校学生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额度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我校本科学生助学贷款可选额度为:学费为4500元/年的学院的学生可以选择只办理学费贷款(额度为4500元/年),也可以选择学费贷款(额度为4500元/年)和住宿费贷款(额度为800-1200元/年)同时办理;学费和住宿费总和超过6000元/年的学生最高只能贷款6000元/年。所有本科生在校只能办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采取一次办理,分年发放的形式。不办理生活费贷款。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借款。
(三)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及职责我校本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研究生贷款由研工部负责。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牵头,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1、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接受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制(修)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办法,对全校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咨询服务。
(2)负责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年度计划,负责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对学生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协助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续贷合同,办理还款协议及展期协议,以及开展贷款的中止和终止工作。
(3)按期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报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送年度申请贷款计划和借款人的贷款情况。
(4)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5)完成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学校与贷款银行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2、学院职责:
(1)定期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
(2)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新贷和续贷的资格审查等工作;
(3)每年对学生进行至少两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4)做好贷款信息报送工作。在借款人毕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后,向学校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
(5)协助银行追缴逾期未还的贷款;
(6)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
(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6、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7、未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8、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贷款期限、利率
1、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9年,具体为自办理开始后在校期间的年数加毕业后5年。
2、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贷款的贴息
1、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或者提前还贷;对于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借款学生贷款利息采取“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
3、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肆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4、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经办银行为其办理贴息手续或展期手续。详见本细则第十条。
(七)贷款申请时间及申请材料(研究生贷款的相关情况可咨询研工部)
1、申请时间
在校生网上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至7月,新生申请时间为当年9月至10月。合同签订时间一般为当年11月份左右,具体时间以学工处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通知的时间为准。
2、申请材料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本科生可向学工处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研究生可向研工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银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可用户口迁移证复印件或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原件代替);
(3)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若监护人无身份证,可使
用户口本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原件代替);
(4)未成年人需提供父母同意借款的书面证明,证明需父母签名并按手印;
(5)新生本人录取通知书(或通知书纪念版)复印件,老生学生证复印件;
(6)个人在中国银行东湖支行下属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款存折或卡的复印件;
(7)老生需提供上学期学习成绩单(学院经办老师签品行鉴定,盖学院、研究生院培养处公章)
(8)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无固定格式,需手写签名)。
(八)本科生助学贷款新贷申请流程
1、学生登陆“数字化校园信息平台”填写助学贷款申请;
2、学院网上审核是否具有贷款资格;
3、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审核网上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4、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学生持有关申请材料在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打印助学贷款审批表,本人签字,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盖章;
5、领取国家助学贷款办理通知单、合同及第一年贷款借据;
6、签订合同及借据;
7、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审核合同和借据;
8、提交银行审批;
9、审核通过,持国家助学贷款办理通知单领取合同和借据。
(九)国家助学贷款续放
1、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经费分年发放的方式。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可按约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续放。
(1)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打印每年的续放借据发放至各学院;
(2)学院审核学生是否具备本年度续放资格。具备资格的学生确认借据内容,并签名按手印;
(3)所有学生确认完毕后,提交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审核;
(4)提交银行审批;
(5)银行审核通过发放本年度贷款。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上冲抵学费和住宿费,借据回单由学院发放给学生。
2、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贷款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贷款学生未按合同偿还学生贷款本息的;
(4)借款学生中途退学,或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7)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十)毕业签订还款协议及展期协议
1、借款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前,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计划。时间一般在毕业前三个月开始,具体以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的通知为准。
2、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
(1)贷款展期的对象:获得中国银行东湖开发区支行国家助学贷款,应届毕业并于当年继续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第二学位(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借款学生。
(2)贷款展期的期限及利率:将贷款初次还时间展期至继续攻读学位毕业后两年内,于继续攻读学位毕业后五年内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3)办理展期必须提供的材料:
①借款人提交书面展期申请书(申请书需手写、签名)。展期申请
书无固定格式但需包含以下内容:原借款合同号、借款币种、金额、期限,申请展期的借款币种、金额、期限,以及继续攻读学位的学校及院系的全称、学制。
②借款人继续攻读学位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③入学证明。入学证明中须注明“该生已入学报到、所读院校名称、专业以及学制”,而且必须由继续攻读学校所在院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
④借款人本人填写的《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一式三份;
⑤借款人本人填写的《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后还款协议》一式三份;
⑥考上其他院校的展期同学需提供一个信封,信封上贴上邮票,并写明贷款合同号、收信地址、邮编以及收信人。办理展期成功后,我们将把办理好的一份展期协议和展期后还款协议邮寄至本人。
特别注明:材料④⑤于毕业当年6月1日以前交到学工处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材料①②③⑥必须在读研当年10月10日(以收到时间为准)之前送至或寄至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工处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邮编为430074。
3、毕业时还款协议及展期协议签订流程如下:
(1)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和展期协议办理通知单;
(2)学生登陆数字信息平台填写资料确认书和还款协议(继续攻读学位的同学再填写展期协议及展期后还款协议),提交并打印;
(3)持资料确认书一份,还款协议三份(展期协议三份及展期后还款协议)至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办理还款协议;
(4)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审核;
(5)提交银行审批;
(6)审核通过,持办理通知单领取还款协议;
(7)继续攻读学位的同学注册后将有关材料寄至大学生奖励与资
助中心;
(8)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审核展期材料;
(9)提交银行审批展期材料;
(10)审核通过,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发放展期协议及展期后还款协议。
(十一)还款
1、毕业前可提前结清贷款。提前还清贷款后,无需签订还款协议,合同结束。
2、毕业后学生按照签订的还款协议或是展期后还款协议还款。若学生因为经济条件改善,可随时向经办银行(中国银行东湖支行)申请提前结清贷款。贷款还清后,合同结束。
(十二)违约责任
1、罚息:如贷款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款,则当月应还款金额转入逾期科目,按天计算罚息。
2、按照合同约定,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贷款人的情况下,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公布贷款人的违约责任。因贷款人违约致使银行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应承担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3、国家助学贷款已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如贷款学生不按时还款,会进入信用黑名单,贷款学生将不可能再次在各家银行获得各项贷款。
三、代偿制度
从2009年起,我校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应届毕业生或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详见本手册中《中国地质大学毕业生学费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