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或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代偿。
第三条 本细则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市辖区及所辖街道(社区)的,暂不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前两年分别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三年偿还完毕。
第九条 申请代偿须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填写说明:实际交纳学费金额填写四年学费总额,不含住宿费;申请代偿金额本人不填,由资助中心本着有利于学生的原则统一填写。学院、资助中心和财务处的审核在收到学生递交的材料后统一办理。
(2)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2)或实际工作地点证明(附件3)。对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应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2)。不存在二次分配,但实际工作地点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应出具实际工作地点证明(附件3)。所证明地点应尽可能详细和具体。
(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诚信承诺书一份(附件4)。
(4)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附件5)。
(5)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两份。协议书若未说明服务期限,毕业生不得自行填写,否则无效,需要单位出具服务期限在3年及以上的证明材料。无协议书的,须出具有效证明。
(6)中国银行地大支行开办的银行卡复印件一张,复印件上需本人签名。
第十条 办理流程及相关各方职责
1、办理流程
2、申请时间及各方职责
(一)学生本人于当年11月10日报之前向各学院提交申请材料,学院初审后于当年11月18日将符合条件材料交资助中心。
(二)大学生就业中心或研究生就业办公室审核学生的就业协议是否真实,审核通过后统一提交学工处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
(三)学工处资助中心审核申请学生的贷款金额以及是否符合条件。审核后统一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核实学生缴费情况,最终由资助中心对结果予以公示,公示后上报全国资助中心。
(四)全国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学校资助中心将审批结果通知我校财务部门及学院代偿负责人,学院将审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及学生本人。
(五)专项资金拨付后,由财务处、学工处按审批结果及学生提供的《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分别办理偿还手续:
1、在学校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财务处、学工处将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办理代偿手续,由学工处把符合要求的支付清单上报至全国资助中心,申请利息回补。
2、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财务处将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学费转入同学预留的银行账户。
3、办理了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代偿学费优先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待国家助学贷款还完后再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转入同学预留的中国银行账户。
(六)连续资助。获资助毕业生分别于第二年、第三年5月31日前将就业单位出具的《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邮寄至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并由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上报全国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批通过后,可继续享受代偿资助。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更换岗位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及学生本人要及时上报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根据单位变更情况保留或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生应及时、主动联系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重新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学校将有关情况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可同时享受国家、各省市区和学校有关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及相应荣誉,但不享受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院(课部)和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地大校办字〔2006〕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