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的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学习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
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或学习成绩任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上学年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科目;
2、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
3、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六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申报工作。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各学院通知学生申报。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奖励资金后,立即发放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国家奖学金,评审名单在各学院及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对国家奖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要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若查实获奖学生有违反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回奖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