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国家助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的相关要求。学校在名额分配时向地调班、矿调班和西部定向生适当倾斜。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每人每年1000-3000元不等。特殊困难学生可以适当提高资助金额,报学工处审批。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班级前6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
2、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六条 学校成立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评选申报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助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学院通知学生申报。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十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并公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资金后,立即发放给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国家助学金,且必须经过班级民主评议程序,评审名单在各学院及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对国家助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若查实获助学金学生有违反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回助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