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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编辑:佚名 来源: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学院德育工作组 日期:2014-09-21 点击: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原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关于广泛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及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社会实践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高校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培养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大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三条 社会实践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活动宗旨。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大学生要充分发挥青年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六条 校团委联合宣传部、学工处、教务处、研工部成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具体负责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活动形式

第七条 大学生可参加学校在假期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及教学实习活动,也可利用其他时间(如寒暑假、双休日)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八条 开展以个人社会实践为主要形式的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即由个人申报项目,学生就近就便组织小分队回到家乡,依托教学实习,留在学校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实践活动,以1-3人为宜。

第九条 学校将在假期重点组织围绕活动主题的社会实践团(队)。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各学院将围绕活动主题重点组织社会实践团(队),鼓励成员跨年级、跨专业、跨学院,8-12人为宜,校团委将根据各团(队)活动实施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三章
  活动内容

第十条 利用假期,重点组织以加强学生思想教育为目的,以大学生文化科教卫生“三下乡”、文化科技卫生法律“走进社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青年志愿者活动等为主体的专项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结合专业特长、年级和学历教育实际,结合创业、就业,通过学生自愿参加与制度性要求相结合,假期与平时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创新和丰富社会实践的形式与载体,扩大活动的覆盖面与受益面,努力为基层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服务。

第十二条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围绕科技扶助、企业帮扶、文化宣传、医疗服务、法律宣讲、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活动。同时,根据我校教学实习周期长、地域广、师资强等特点,依托教学生产实习,继续坚持社会实践与教学生产实习相结合,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提供广阔的空间和有利的条件。积极加强与地方的联系,推动研究生挂职锻炼,鼓励研究生带项目、带课题、出成果。

第十三条 为了能更好地指导实践,在实践过程中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实践计划,积极联系相关单位。实践计划要求具体化、专业化、书面化。个人、团(队)社会实践活动实行申报制,经所在学院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作出基本评价,由学院统一上报校团委。跨系、跨学科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该项目的申报。校团委将组织专家评审,择优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要仔细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料并作好总结,在学期开学时提交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论文,校团委将组织各学院开展社会实践成果报告会。


第四章
  活动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人才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把安全工作作为社会实践的首要工作来抓,对重点团(队)要选派得力干部和专业老师带队。

第十六条 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

第十七条 实践过程中,在完成实践活动的同时,应遵循社会实践守则,扎实工作,明确意义,讲求实效;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拿出固定资金作为假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来源采取学校、社会和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的方式筹集。另外,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立项的校级和院级社会实践项目;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报告和优秀指导老师;为社会实践重点团(队)购买实践装备。

第二十条 社会实践经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主要对社会实践团(队)予以资助。各团(队)通过各学院团委向校团委上交活动立项登记表(含:课题论证或可行性报告、预期形成的成果说明、所需经费的详细预算、团(队)成员统计表等),校团委将根据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对有关社会实践团(队)立项并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践团(队)的基本活动费用,同时参考路程远近、人数多少等因素决定资助额度。

第二十二条 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一经核实,学校不再考虑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作虚假活动策划或没有开展暑期实践活动的,校团委将追回先期拨付的经费,并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且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处报销冲账;各实践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第六章
  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了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不断推进我校社会实践活动向前发展,学校决定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对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院授予“优秀组织单位”,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实践团(队)”;个人奖分为“优秀指导教师”、“先进个人”和“优秀调研报告”等奖项。

第二十六条 申报“团体奖”的单位,应提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与实践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先进个人”重点对个人形式的社会实践进行表彰,由各学院团委根据申报条件及评优指标提出建议并报校团委审定;“优秀调研报告”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会同校团委根据评审规则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7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