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及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策划、组织非法活动或煽动闹事,非法张贴大、小字报,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并能积极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盗窃、哄抢学校、集体和个人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如下处分:
(一)价值不满20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留校
察看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价值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被查证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部门或者保卫部门认定盗窃、诈骗、哄抢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公安部门。
(一)参与者:
1、虽未实施打人,但挑起打架事端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2、实施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3、实施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4、实施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5、实施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激化,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以劝架为名参与打架斗殴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7、威胁恐吓他人,请人或雇人实施打人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受请或受雇实施打人行为者,从重处分。
(二)作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查清事实造成困难或误导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使用、提供器械者:
1、使用器械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组织斗殴者,比照上述条款从重处分;
(五)凡因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坏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六)男生殴打女生者,按相应条款从重处理。
第六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以现金或其他物品进行赌博,首次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或通风报信者,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同等或低一级的处分,并没收赌具;
(三)禁止学生在校园内打麻将,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提供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并没收其麻将;用麻将进行赌博者,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从重处分。
第七条 吸食、贩卖毒品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或其他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污染、损坏公物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过失污损公物,未造成公物实质性破坏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清理;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过失污损公物,造成公物实质性破坏者,除修理、恢复或赔偿以外,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故意污损公物,未造成公物实质性破坏者,除责令清理外,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故意污损公物,造成公物实质性破坏者,除照价赔偿外,给
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桌面、墙面等处乱涂、乱画者,责令清理,并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严重警告处分;涂写不文明语言、画面者,从重处分。
第九条 有以下行为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通过语言、网络、手机短信、肢体行为等,造成他人名誉或精神损害,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被刑事追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集体宿舍或活动室、办公室等留宿异性,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在上述场所与异性同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到江、河、湖、海等自然水域游泳、戏水的,作如下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给予参与者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组织者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与者留校察看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凡参与观看淫秽书刊、录像等淫秽制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藏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活动室、计算机房等公共场所,收看、播放、复制、隐匿淫秽物品者,按本条前两款从重处分;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疏于管理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本科生不遵守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内旷课达一定学时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8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必须参加班团活动以及校、院统一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如无故缺勤,每次按旷课1学时计;旷劳动课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旷操一次,按旷课1学时计;上课迟到或早退,每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8学时计。
第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擅自调整座位或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扰乱考试秩序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二)有下列舞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过程中夹带与该次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
2、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3、考试过程中传递或接受答案,抄袭他人答案;
4、协助他人考试舞弊,或为考试舞弊的同学作伪证。
(三)有下列舞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及代他人考试;
2、两次及以上舞弊;
3、使用通讯工具舞弊;
4、偷盗试卷;
5、组织舞弊;
6、其他情节严重的作弊。
(四)由学校承办的各级各类考试,对违纪舞弊考生,参照以上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在撰写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已毕业获得学位者,在学位论文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撤销其学位授予决定,收回学位证书。
(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伪造研究数据;
(三)请他人代写论文。
第十四条 学校职能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加强考试管理和规范学术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一)在教室、食堂、宿舍、活动中心、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内有吸烟、高声喧哗、哄闹、乱泼、乱倒、乱吐、乱扔等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
(二)隐匿、毁坏或私拆他人包裹、信件;
(三)不服从学校管理,谩骂教师、管理人员或学校其他工作人员;
(四)伪造证件、涂改证件,弄虚作假;
(五)替他人写论文;
(六)在宿舍内豢养宠物,影响公共卫生。
第十六条 违章用电、用火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学生在宿舍内不得使用正常照明、计算机、电扇以外的电器。乱拉电线、乱接网线、乱接电源、私接路灯线、违章使用电器等违反用电规定者,除责令改正、没收违章电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如果造成较大安全事故,须赔偿相关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宿舍禁止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煤炉、热的快、电饭煲、电磁炉、取暖器、易燃易爆品等,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给予批评教育;使用上述器具或其他明火燃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者,须赔偿相应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在校外见习、实习、实践活动中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酗酒者或酒后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凡因酒后发生其他违纪行为,从重处理,组织喝酒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乱张贴,各种张贴物必须张贴在指定位置。
对违反此规定的学生组织或个人,限期清除;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允许,任何学生都不得替外单位在校园内张贴海报、广告等,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对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止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晚归或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许可在外居住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并限期搬回宿舍住宿;不按要求搬回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集体宿舍擅自留宿他人或擅自调整宿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转借、出租学生宿舍床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对于违反此规定的学生,视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制作、传播反动和不良信息者,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IP地址或用户账号上网并给他人造成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长期取消其校内开户上网资格,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故意制作、散布计算机病毒,或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为获取个人利益且造成集体或他人财物损失者,视为偷窃行为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交待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诚恳;
(二)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不主动交待违纪行为,认错态度不好;
(二)不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给违纪事件调查带来困难;
(三)对检查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
(四)屡犯不改。
第二十六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一)停止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受警告处分者,一个月;
受严重警告处分者,两个月;
受记过处分者,三个月;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停止。
(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其学习证明,后续问题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该学期评优资格;
(四)凡所在班级或所在宿舍出现严重违纪事件,且有明显失职行为的学生干部,不得被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等荣誉称号;
(五)学生违纪受到处分,综合测评得分的核减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被留校察看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后可按期解除;察看期内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出现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的实施及报批程序:
(一)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由所在学院负责,在调查清楚后,向学工处或研究生院提交处理意见,由学工处或研究生院作出处分决定并行文。涉及第十二、十三条的处分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作出处分决定并行文;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经校务会议审定,并由学校行文。所有处分决定须送达学生本人。
(二)涉及第二、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一条的处分,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涉及第十二、十三条的处分,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可直接调查并做出处分决定。
(四)学生违纪行为的材料必须完备,应包括当事人陈述、检讨书、证人证言、必要的物证或照片、教师监考记录等。所有证据材料,归档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五)所有对学生的处分,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向学生通报有关情况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
(七)对违纪行为的调查应在发现违纪行为或收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的事件可适当延长;处理决定应在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杂的事件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 对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违规行为在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由学校有关部门商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和预科班学生以及研究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施行,以前同类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政策法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